关于大米等粮食质量安全指引
关于大米等粮食质量安全指引 2013年4月9日
一、大米质量国家标准简述 《大米GB 1354-2009》国家标准中的大米质量指标见表1。 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质量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最大限量为大米的定等指标。 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达不到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
二、 大米卫生标准简述 大米的卫生标准主要执行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其中: GB 2761—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代替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中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GB 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GB 2715 —2005《粮食卫生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一)常见重金属限量指标及国际组织推荐或一些地区采用的指标见表2。
表2常见重金属限量(我国、欧盟、CAC)
注:CAC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将于2013年6月1日执行。
(二)常见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及国际组织推荐或一些地区采用的指标见表3。
表3 常见真菌毒素限量
注: GB 2761-2011《 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三)农药残留项目指标 农药残留项目较多,大米中常检测六六六和滴滴涕,其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5mg/kg。稻谷中常检出的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毒死蜱和三唑磷的限量分别为0.1 mg/kg、0.5 mg/kg、0.05 mg/kg。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理规定及办法 一般而言,质量指标超标影响定等,不影响食用安全;长期摄入重金属、真菌毒素等不合格的食物,由于有害物质在体内蓄积,人体受危害的风险和患病可能性会增加。如铅积累中毒造成头痛、贫血,重则造成休克、死亡,镉积累中毒造成骨痛甚至致癌。必须指出,一次摄入就造成身体危害是不科学的,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对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而言,监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保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尤为关键。 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补救、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等处理要求,有关规定包括: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 (一)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 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粮食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环节,种植区域的水、土、大气污染以及不当的栽培管理(施肥、灌溉管理和农用品的使用等)是造成粮食中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源头。稻米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造成污染,主要是加工工艺流程中使用的机械、管道、包装容器等含有害重金属,由于机械摩擦,使有害重金属尘粒迁移到成品大米中。 (2)黄曲霉毒素污染粮食的成因主要可能在生产环节污染,或者是收获保管不当造成污染,一般在安全水分下储藏不可能造成真菌毒素超标。但必需注意,毒素分布通常不均匀,在局部出现。 (3)农药残留超标的成因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 (二)解决当前粮食质量安全主要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镉污染大米等粮食质量安全态势,我们建议如下: 1、对污染粮食建议由定点单位收购,视污染严重情况,可作饲料或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用途(作饲料的须符合相关饲料卫生标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销毁。 2、从粮食质量舆论管理层面,应以科学、谨慎、积极的态度看待污染粮食,正视粮食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采取科学规范的应对措施,消除不必要的误传、恐慌,传播正能量。 3、从政府监管层面,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的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探讨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的污染粮食的无害化处理监管细则,在省食安委的框架内,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探讨监测新指标,提高监管成效。 4、从粮食种植、加工方面,应加强粮食种植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扩大环境保护宣传,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其次,降低肥料、农药等农资原料及加工器械等材料的有害重金属含量,并对其提出限量指标,完善其产品标准并有效加以执行。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大力扶持有机化、绿色粮食的种植,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引导农民改种其他经济作物,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防治粮食的污染,才能更好地逐步解决当前凸显的污染问题。 5、从服务企业层面考虑,出现了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监管部门不仅要堵,更要积极疏导,采取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无法转化为工业用途的粮食应在监督下销毁,并视具体溯源、索证和超标严重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减免或补贴的方式支付费用,才能真正保证超标粮食“来有影,去有踪”,才能让老百姓放心、企业满意,从而提高我省粮食行业产品的质量诚信形象。 6、对技术支撑部门,应争取政府加大条件建设力度,夯实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服务基础,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积极申报和开展我国粮食污染无害化处理和转化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开发项目,建立相关标准、规范,拓宽无害化处理途径,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五、关于加强我省“放心粮油”质量监管 为更好地做好行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放心粮油工程”质量品牌的含金量,使“放心粮油工程”的建设长期产生让政府部门放心、生产企业受益、消费者满意的社会效益,我们对我省深入开展的“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放心粮油产品的评审工作。“放心粮油工程”专家组应健全,并按评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申评“放心粮油”的产品,要组织好“放心粮油工程”专家组集中讨论、研究、审定后,才授予称号。 (二)加强“放心粮油”产品质量监管。除每年开展一次所有批次“放心粮油”产品质量抽检外,平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我省某些企业的“放心粮油”产品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通知其生产企业整改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并应增加抽查次数;加强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监测,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抽检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撤销其“放心粮油”产品称号。 (三)加强对“放心粮油”产品称号的使用监督。对将所有产品笼统地作为“放心粮油”产品进行宣传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放心粮油”产品称号,并予以通报。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