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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18   点击:1469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省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省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  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储备费用安排和管理,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储备油计划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行储备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承储意愿的企业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2000吨;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五)近5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2年内没有发生亏损。

  第十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储备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在获得承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承储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直属粮油企业。承储计划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向省粮食局、财政厅签署储备油承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实行储备油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每月轮换情况报告省粮食局、财政厅。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七条  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省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油储备费用包干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下达承储计划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储备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和轮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一)承储企业在年初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拨付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直接预拨给承储企业;

  (二)承储企业在每年终了15日内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油承储实行保证金制度。省财政厅在第一年末费用结算时扣除3个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如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要求储存储备油,将依本细则有关规定酌情没收保证金并扣减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省粮食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局、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没收保证金、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省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提出退出申请;

  (九)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