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中粮协〈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韶关市粮食行业协会 韶粮协〔2013〕1号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中粮协〈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 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省粮协转发的《〈中粮协《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省粮协〔2013〕5号)转发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认真填报,于2013年3月1日前,将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见附件)以及电子版报市协会秘书处(电话:6919292,邮箱:gdsags@163.com),以便统一上报。 韶关市粮食行业协会 2013年2月19日 粤粮协〔2013〕5号 关于转发中粮协《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 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中粮协《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中粮协〔2013〕1号)转发你们,同时,一并作为广东省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请做好该专项调查,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于2013年3月5日前,将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见附件)以及电子版报省协会秘书处(邮箱:gdpags@126.com),以便统一上报;并以此调查结果,作为广东评价2012年度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和粮油购销“10强”的依据。 附件1:《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中粮协〔2013〕1号) 2: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表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3年2月18日 (联系人:李培勇,联系电话:020-83517150)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3年 2月1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粮协〔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粮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粮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粮油学会研究决定,共同进行2012年度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价2012年度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50强”和挂面、杂粮、粮机以及部分单品种油脂加工(制造)企业“10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2012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米加工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2.2012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花生油、玉米油加工企业,粮油饲料机械制造企业; 3.2012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千万元以上的挂面加工企业,杂粮加工企业,米糠油、芝麻油、油茶籽油、葵花籽油等小品种油脂加工企业。 二、调查方法 1.各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本省重点企业参加专项调查,由企业填写《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见表1)。 2.省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调查表进行审核,填写《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汇总表》(见表2),经省农发行会审后,于3月15日前一并以电子版报至我会。 3.我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粮油学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根据产品销售收入、产量、利税等指标进行评价。 三、相关要求 1.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工作是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发展粮油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农业发展银行择优扶持粮油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我会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出具推荐材料也将以此为准,凡未参加专项调查的企业将不予推荐。为此,请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尽可能组织本省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参加,并认真审核,避免漏报、虚报。 2.企业所填报的各项数据,应与本企业向当地统计局、税务局、粮食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一致,坚持如实上报,如发现虚报现象,将不予评价,并通报批评。 3.集团公司可将下属企业的相关指标按照集团公司所占股比进行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参加专项调查。集团公司在提交合并表的同时,应提交各下属企业的单独表。下属企业指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不包括贴牌、委托加工、经销、代理等无资产关系的企业。 4.中央企业和在多省设厂的大型外资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会提交合并表和下属企业的单独表。 四、填表注意事项 1. 为避免重复计算,各种单品种油脂的产量和销售收入均不含使用该种油脂加工成的食用调和油; 2. 挂面含干挂面和保鲜湿面; 3. 米线(米粉)含干米线和保鲜湿米线。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邬 希 电话:010-66095177 传真:010-66095127 电子邮箱:zglxxinxichu@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2:重点粮油企业专项调查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