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粮协《关于积极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粤粮协〔2014〕36号
关于转发中粮协《关于积极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的通知》(国粮展〔2014〕81号),开展全国粮油加工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14〕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节粮减损活动,提高爱粮节粮意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协会《根据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1-2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经省协会评审后,择优向中粮协推荐,作为全国首批试点企业,授予“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称号。 二、试点企业推荐方法,请按中粮协〔2014〕10号文第四点要求填报。 1、《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的节粮减损业绩报告(不少于2000字)》;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仓储企业除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证书(仓储企业除外)、以及其他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均为复印件; 4、企业宣传图片若干张(图片要求客观真实反映企业面貌,高分辨率,用电子邮件发至我会)。 三、请各地市粮食行业协会于8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我会。 四、联系人:李培勇 电话:020-83517150 83517070(传真) 电子邮件:gdpags@126.com 附件:《关于积极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14〕10号)
抄送:省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4年8月6日印发
附件: 中粮协〔2014〕10号
关于积极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的通知》(国粮展〔2014〕81号)提出的“开展粮油加工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引导创建一批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玉米深加工、主食产业化等加工节粮减损示范企业,通过每年‘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放心粮油宣传日’等活动,宣传示范企业和典型经验,发挥对行业的引导作用”的要求,现就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广大粮油企业进一步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发扬粮食行业“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做好节粮减损工作,为促进粮食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创建500家左右节粮减损示范企业。通过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带动全行业爱粮节粮意识普遍增强,节粮减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粮油加工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储粮损耗率和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升。 三、2014年工作重点 (一)开展试点工作。请各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3-5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有关中央企业和在全国范围设厂的外资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会推荐2-3家企业。所推荐的企业经我会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做为全国首批试点企业,授予“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称号。 (二)完善管理办法。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对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及创建标准等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加强宣传推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宣传推广,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发挥对行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计划在今年的“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上为首批示范企业授牌,并在全国粮油展览会上设立节粮减损专题展区,进行展示宣传。 四、试点企业推荐方法 (一)推荐范围 符合《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所列条件、在节粮减损工作中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稻谷加工企业、小麦加工企业、食用油加工企业、玉米深加工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粮食仓储企业。 (二)推荐材料 1.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的推荐函。 2.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3.企业的节粮减损业绩报告(不少于2000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仓储企业除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证书(仓储企业除外)、以及其他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均为复印件。 5.企业宣传图片若干张(图片要求客观真实反映企业面貌,高分辨率,用电子邮件发至我会)。 (三)推荐时间和联系方式 请各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我会。 联 系 人:赵奕 韩兆轩 电 话:010-66033580 66095167(传真) 电子邮件:zglxhyc@126.com 五、有关要求 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加快转变粮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粮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行业协会和广大粮油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国家粮食局等三个部门《关于促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的通知》精神,把开展节粮减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做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认真落实。请将试点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1.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
附件1: 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粮食行业节粮减损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推动节粮减损工作深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在节粮减损、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主要从稻谷加工企业、小麦加工企业、食用油加工企业、玉米深加工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粮食仓储企业中遴选。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适度加工,科学储粮,综合利用,低耗高效,节粮减损,行业领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投产运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二)已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 (三)已被认定为******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四)粮油出品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能耗物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程度高、效果好。 (五)稻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200吨/日以上,近3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60%以上,籼稻加工出米率不低于65%,粳稻加工出米率不低于67%,抛光次数不高于2次。 (六)小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400吨/日以上,近3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70%以上,综合出粉率不低于75%。 (七)食用油加工企业处理油料能力达到500吨/日以上,近3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70%以上,粕中残油率不高于1%,吨料溶剂油消耗量不高于2公斤。 (八)玉米深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加工企业)处理玉米能力达到500吨/日以上,近3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60%以上,淀粉得率达到68%以上。 (九)主食产业化企业生产能力到达10吨/日以上,近3年产能利用率平均达到60%以上。 第五条 示范企业中的仓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投产运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仓储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近3年仓容利用率平均达到80%以上,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二)采用“四合一”等现代储粮技术,实现科学保粮,粮食损耗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推进“四散”作业,实现无缝衔接(参考条件)。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和业绩报告,业绩报告应真实、具体,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七条 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条件和名额,在企业自愿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由中央企业直接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发文公告并颁发示范企业证书、标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示范企业名录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粮食收购政策、价格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行规行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本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报送上一年度节粮减损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将撤销其称号。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有效期5<,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期满后重新申报。
附件2: 节粮减损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生产能力一栏,加工企业按加工能力(吨/日)填写,仓储企业按仓储能力(吨)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