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定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企业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定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 代储企业的公告
根据《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管理办法(试行)》(韶粮〔2016〕3号)有关规定,为落实韶关市市级储备粮规模,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社会代储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社会代储行为,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代储企业。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组织评定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企业。有关事项如下: 一、社会代储内容 代储市级储备粮(原粮)10000吨。其中:稻谷5000吨、玉米5000吨。设每1000吨原粮为1个标的,共10个标的。代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标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直属粮食储备库统一申请贷款,并按照企业代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入库成本价,稻谷3000元/吨,玉米2800元/吨;代储费用,原粮(稻谷、玉米)50元/吨/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代储合同期限为2年。 二、申报代储企业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需在韶关市辖区内注册,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信誉(在A-级以上)的粮食(饲料)加工、经营、仓储企业,并且能够认真执行《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管理办法(试行)》(链接附件1)。 (二)申报企业需按要求填写《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链接附件2),并报送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已参加工商、税务、质监年检证明。 4.仓储设施必须在韶关市辖区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和粮食储存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仓库平面图、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拥有该仓库的其他证明。 5.加工、仓储设施条件:粮食加工或经营企业必须具有1000吨以上仓容的原粮储备(周转)仓,且年平均销售原粮10000吨或大米3000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加工能力日产大米50吨以上(含50吨);饲料加工企业必须具有5000吨以上仓容的原粮储备(周转)仓,且年平均加工销售饲料30000吨以上;粮食仓储企业必须具有10000吨以上仓容的原粮储备(周转)仓。 6.具有粮食保管、质检等专业技术人员证件复印件。 7.具有基本粮食质量检验设施证明。 8.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证明,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9.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及时报送相关粮食统计报表复印件。 11.其他材料;如: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应急网点、农业龙头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以上证明材料在报送复印件时需同时携带原件核实。 (四)使用农发行贷款资金的代储企业,农发行将根据代储企业资质情况按相关规定,要求代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措施。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三、工作安排 (一)发布通告,受理申报。时间: (二)递交申报资料。时间: (三)申报资料初审。时间: (四)资格评审,初定候选企业名单。时间: (五)实地勘察。时间: (六)代储企业公示,签订合同。时间:4月下旬—5月上旬。 附件:1.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管理办法(试行) 2.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 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社会代储评审小组(代章) 2016年2月29日
(联系人:市粮食局调控财会科 陈伟洁、何勉芳, 联系方式:电话:8885243,8885163 传真:888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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